全国政协委员孟丽红:加强法治协同 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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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孟丽红:加强法治协同 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
2023-03-03 20:02:00
2023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副董事长、祈福生活服务(03686.HK)董事会主席孟丽红对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表示,今年全国两会她将提交4份提案,主要包括普及政策法律、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促进中医药创新传承发展以及加大“撂荒”整治力度等方面。
  孟丽红认为,为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须从普及政策、法律做起,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个法域、三个独立关税区的独特性,在具体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比如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缺乏牢固的法律基础、三地规则衔接度不高、各个城市之间还存在较多壁垒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她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普及政策法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孟丽红认为,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面对新需求、新形势、新问题,政策、法律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由于群众对顶层设计存在认知和理解上的差距、又缺乏中间普及环节和行之有效的普及方法,造成很多政策、法律未能很好的被大众所理解和掌握,难以发挥政策、法律对群众、企业等的积极引导作用,难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过观察,孟丽红认为有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部分政策、法律与群众实际需求存在脱节。我国政策、法律的出台,多采取部门起草和专家咨询模式,一些群众真正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且很多政策、法律不被群众所知晓、认同,影响实施效果。
  二是政策、法律的贯彻实施缺乏有效的中间普及环节。政策、法律是顶层设计产物,具有整体性、全局性、概括性、抽象性等特点,普通群众在获取政策、法律文件及知识方面、在理解文意以及合理和有效运用等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难度、偏差。大部分人在此过程中处于被动的状态,即通常在急需时,才会去了解和学习相关的政策、法律。
  三是政策、法律宣传渠道单一、普及方式不够生动。目前政府对政策、法律的宣传,通常是按流程公布,且一般通过网站发布,渠道较单一,信息量较少、覆盖面较窄;缺乏将抽象的条文转化为公众能理解、易记住、会应用的中间转换环节。在宣传手段上,大多沿用“拉横幅”、“发传单”、“上大课”灌输式手段,群众理解困难,宣传效果不佳。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她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政府应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出台更加契合群众需要的政策、法律。应大力倡导调查研究之风,在出台政策、法律之前,充分收集、吸纳群众的意见,让政策文件、立法成果更好接地气、聚民智。
  其次,发挥中介机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政策、法律更好的落地。加强政府与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协会的联动,由政府提供经费支持,发挥前述中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政策、法律真正落实到基层、到群众中去,以加快建设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服务体系。
  最后,积极探索多种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扩大政策、法律工作受众面。建议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针对不同群体,把与群众相关的政策、法律宣传作为宣传重点,通过动漫、音乐、漫画等表现形式,让生硬的条文变得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等。同时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宣传主阵地上开通互动板块,把单向式的灌输变为互动式的融合。
  加强法治协同深化粤港澳一体化发展
  孟丽红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我国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深化内地与港澳合作,实现粤港澳三地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举措。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个法域、三个独立关税区的独特性,在具体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缺乏牢固的法律基础。粤港澳大湾区进行投资合作的基础性文件大多是《框架协议》等行政协议或者方案,在法律层面缺乏规定。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在法律上当前属于“无本”状态,使得湾区建设、合作过程中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则无可援引的法律依据。
  二是粤港澳大湾区三地规则衔接度不高。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协同未能跟上经贸发展的脚步。一方面,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在湾区内地适用,但却不能直接适用于港澳地区,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另一方面,大湾区各地基本是基于自身发展出台文件和指导意见,既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又缺乏相互协调,衔接度不高。
  三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间还存在较多壁垒。开放性是湾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世界三大湾区的成功离不开其高度开放性,但湾区内地和港澳在社会治理理念、利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湾区内地服务业领域尚未对港澳完全放开,行业准入等壁垒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湾区内人力、物力、资本、技术、信息的自由流动,阻碍了湾区一体化发展进程。
  针对上述问题,孟丽红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建议参考上海模式,授权粤港澳大湾区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部分法律规定,这对解决湾区实体法基础薄弱问题有重要启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授权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给予大湾区更自主的立法权限,比如授予三地政府可就大湾区建设过程中的交通、住房、环保、教育、医疗和投资等事务自行缔结行政协议和行使职权。
  其次,建议开展立法梳理工作,促进大湾区三地规则衔接。大湾区内地、香港和澳门各自拥有数量庞大的法律规定,但三地分属不同法系,且各自立法技术、法治理念均存在差异,难免存在与大湾区发展规划不相协调的地方。需要根据最新的政策和理念、发展需要对已有的立法成果进行梳理,对不利于粤港澳协调发展的旧规定要及时进行清理。此外,还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将涉及大湾区一体化建设的行政协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港澳已存在的、适宜在湾区内地城市适用的法律直转变为湾区内地城市的本地立法,将湾区内地城市已有的、适宜在港澳适用的法律直接转变为港澳本地立法,促进三地规则有效衔接。除了上述立法层面外,还要注重法律实施方面,比如培养精通湾区法律的人才,政府各部门加强推动有关宣传、培训等。
  然后,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给予港澳投资者同等待遇,逐步取消准入限制条件。近年来要求将港澳投资者视为内资,给予其与内资同等待遇的呼声越发高涨。大湾区可全面实施更加精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大幅缩减负面清单事项数量,进一步放宽准入的限制性条件,取消或放宽股比、经营范围限制,促进贸易全面自由化。针对政府认为还不能一次性放开准入限制的行业,则可根据不同地域设置不同的取消时间,如自贸区及所在城市可以一次性取消所有准入限制,其他城市则有计划地分批取消。这将加快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粤港澳三地深度融合。
  最后,建议设立大湾区专门法院,便捷解决大湾区经贸活动法律纠纷。可借鉴欧盟成熟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例如南沙、前海、横琴)设置专门法院,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出现的涉外涉港澳商事案件。专门法院可由三地共同组建。该法院应当依据粤港澳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审理案件,并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内地或港澳的程序或实体法。专门法院的设立可以防止地区保护主义,便捷解决大湾区经贸活动法律纠纷,为大湾区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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