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两年后 两家银行“再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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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两年后 两家银行“再战”
2023-07-19 19:19:00
一场涉及两家银行、金额9.5亿元的票据纠纷案,原以为两年前便已尘埃落地,却又起波澜。
  7月18日,厦门银行公告称,该行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因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90、19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回顾事件经过,该案审理的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此前,因本金合计9.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纠纷,厦门银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曾多次对簿公堂,却均以后者败诉收场。在此期间,该案件还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
  公告显示,在最高法2019年做出裁决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于2021年向厦门银行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内容。如今,执行判决两年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为何又“翻起了旧帐”?这起长达多年的票据纠纷案又将如何收场?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18日晚间,厦门银行的公告显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再审请求如下:撤销福建省高级省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08号、(2017)闽民初31号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0、19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厦门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按照各主体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厦门银行承担。
  两家银行为何会多次“对簿公堂”?这还得从一起票据纠纷说起。
  此前,厦门银行购买了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底层资产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已贴现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
  不过,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并未将本金合计9.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期偿付。厦门银行便一纸诉状将宁波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支付合计9.5亿元本金及相应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100万元,同时要求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公开内容显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16)闽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中便做出了裁定。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对此裁定表示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由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拒绝如期付款,厦门银行曾于2017年向法院两度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1月11日,厦门银行向广东省高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千弘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1亿元的财产。其中,盈方微为出票人、千弘公司为背书人。同年3月,厦门银行再次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涉及财产逾5.0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盈方微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2月14日,盈方微公告称,彼时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志成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8年 2月13日被甘肃省公安厅执行逮捕。此外,由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该公司股票自2020年4月7日起被暂停上市。暂别A股近两年半后,盈方微“脱星摘帽”,于2022年8月22日重返A股市场。
  2018年6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由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向厦门银行支付合计9.5亿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损失、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等。
  同年8月17日,宁波银行深圳分行针对前述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0、1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承担。
  厦门银行日前发布的公告显示,在最高法2019年做出裁决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于2021年向厦门银行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内容。
  如今,执行判决两年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为何又申请再审?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琰炜告诉记者,作为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向法院申请再审是其法定程序上的权利。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被再审撤销或改判之前,是需要履行的。若不履行,则厦门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琰炜表示,该判决金额巨大,又有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同时任何诉讼(包括再审)都存在风险。因此,从法律逻辑看,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在2021年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先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再考虑申请再审是理智的选择。
  印章系“萝卜章”?
  更为吊诡的是,“萝卜章”疑云在该案中显现。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本案管辖权相关裁定显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主张,案涉票据上该行的印章系伪造,其并未和厦门银行订立案涉合同或在案涉汇票上背书,并不是票据当事人。
  不仅如此,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还“甩锅”给了另外两家涉案公司。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本案适格被告应为出票人/付款人盈方微公司、背书人千弘公司,并认为本案应由盈方微公司、千弘公司共同所在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的这一说法,厦门银行答辩称,案涉汇票及有关合同均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其已收到约9.74亿元的汇票转让款,且汇票的票面金额5亿元已得到兑付,兑付的汇票上同样加盖了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印章。
  除此之外,厦门银行表示,其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之间还有大量转贴现业务,其中所涉印章和此案合同、汇票中的印章相同。同时,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及总行、盈方微公司还曾多次派人到厦门银行磋商案涉汇票款项偿还事宜。
  而从裁定结果来看,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的相关说法并未获得法院认可。李琰炜分析称,依据《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结合司法实践,“萝卜章”是否有效,法律上主要看该争议印章的加盖行为,是否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可能是根据当时的证据来看,即使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的印章存在造假,厦门银行如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签约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合同有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桑田向记者表示,“如今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再审获准,有可能是因为收集到了新的证据,但具体情况还需等待开庭审理和信息公开,才能窥知一二。”
  纠纷案曾获证监会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案件审理期间正值厦门银行“闯关”IPO的关键时期,这场票据纠纷还一度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
  厦门银行招股书显示,截至招股书出具日,该行涉及标的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5亿元的四项纠纷。“出于谨慎性原则,本行基于回收金额、回收时问及相关费用的考虑,于2018年6月30日己计提减值准备余额人民币13973万元。”厦门银行招股书中写道。
  在2020年7月16日举行的证监会发审委会议上,厦门银行就被问及华泰证券华福厦门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的4项诉讼纠纷进展情况及相关兑付情况,以及2018年末和2019年末对华福厦门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涉诉事项计提减值准备余额的情况,计提是否充分。
  厦门银行还曾在招股书中表示,如果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该行的判决,可能将对厦门银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在7月18日发布的公告中,厦门银行称,鉴于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该行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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